基金会简介

2011年,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正式成立,积极致力于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东西方文化的交流,支持教育科研事业,青少年艺术、体育人才培养等公益项目。成立五年来,打造了“当东方遇见西方”、“美丽中国”、“京剧大师百年纪念”和“丝路之旅‘一带一路’国际摄影展”等一系列独具特色的文化品牌。

搭建东西文化之桥。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华彬文化基金会携手当代艺术大师与国际一流艺术团体,为世界呈献了百余场高规格、高品质的文化活动,并获得了海内外公众的一致认可。绽放公益教育之花。支持教育科研事业,培养世界未来领导力。华彬文化基金会高度关注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先后成立了艺术、体育、文化类教育基金。投身教育公益,帮助弱势儿童。同时,基金会与世界顶级学府与教育机构建立合作,以前沿科技引领创新发展。传承民族医药之魂。

华彬文化基金会于2016年开展了民族医药文化工程,以文化作为撬动产业发展的杠杆,促进绿色健康产业研究和经济实体发展,践行并推广健康中国发展理念。近年来,华彬文化基金会与洛克菲勒基金会、卡特中心等国际知名的公益团体组织合作,跨越国界和种族,将爱与慈善传递给更多的人。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
  •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 本基金会的宗旨: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弘扬、保护、传承;体育教育、青少年培养
  •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来源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文化局
  •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写字楼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保护、传承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保护、传承

(三)  青少年体育文化                 

(四)  其他文化公益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 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宗旨,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文化、体育事业成长发展,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较高的公共责任意识,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推动、支持本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能力。

  •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拥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本基金会设监事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文化遗产弘扬、保护、传承;

(二)体育教育;

(三)社会公益捐赠。

  •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募集捐款达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二)为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本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或确认的其他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指定的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二)指定的非营利性博物馆;

(三)指定的非营利性体育教育机构;

(四)指定的非营利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3日基金会<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11年9月1日第四次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资助的各种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项目的管理和运作,确保更好的实现本基金会的宗旨。

第四条  本基金会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准备、项目立项、资金申请与拨付、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完成五个阶段。

 

第二章    项目准备

 

第五条 制定战略规划

(一)为保证基金会发展的前瞻性和延续性,基金会应当制定战略规划。

(二)基金会的章程和宗旨是制定战略规划的基本依据。

(三)在每个战略周期结束前,由秘书处负责起草下一个战略周期的战略规划,并由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战略规划对年度项目计划起指导作用。

第六条  制定年度项目计划

(一)为充分保证基金会战略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的一致性,同时充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发展和变化,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年度项目计划。

年度项目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并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和发展。如果在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完成之后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要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调整。

(二)年度项目计划的制定与调整由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  发出项目邀约

(一)为保证年度项目计划的实现,基金会应当在项目计划确定后进行项目邀约,使合作伙伴了解基金会的项目情况,并为申请项目做准备。

(二)项目邀约的对象是原有合作伙伴、项目规划所显示的预期合作伙伴及其他一切潜在合作伙伴。

(三)项目邀约通过网站发布、电子邮件、文件信函和电话沟通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由项目意向合作伙伴提出项目建议。

第九条  由秘书处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和筛选,与潜在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协商,并辅导潜在合作伙伴对项目建议进行调整。

第十条  将经过筛选后的项目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审核批准项目立项并确定最终合作伙伴。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基金会应当与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二条  拨款申请

(一)由合作伙伴按照协议约定向秘书处提交拨款申请。

(二)拨款申请由秘书长、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付款申请

拨款申请书获得批准后,应当由秘书处项目负责人填写《资金使用明细表》和《资金审批单》,交秘书长、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款项拨付

(一)财务部收到批准后的《资金审批单》后,应当准备凭证,以签发支票或电汇方式拨付项目款。

(二)款项拨付后,财务部应当告知秘书处项目负责人,并由项目负责人通知合作伙伴;合作伙伴负责人应当在确认款项收到后,向秘书处项目负责人提交发票或者《赠款收据》,并由项目负责人交至财务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实施由项目合作伙伴进行,基金会秘书处项目负责人协调配合。

(二)本制度所指合作伙伴,是指根据协议开展项目的政府部门、研究机构、民间非营利组织或其他相关组织。

第十六条  项目监测

(一)合作伙伴与本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项目负责人应当共同对项目实施进行监测。

(二)基金会的项目监测职责

1、基金会理事会通过监测年度项目计划的执行状况对项目进行总体监测。

2、项目负责人通过对合作伙伴执行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了解具体项目的执行情况。

3、基金会员工将定期参与合作伙伴所执行项目,对具体项目进行监测。

(三)合作伙伴的项目监测职责

合作伙伴的项目监测是指合作伙伴负责对所执行的所有项目进行监测,并且合作伙伴的项目负责人在签署项目拨款申请之前,应首先向基金会负责项目人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与验收

由本基金会支持实施的所有项目都应该由秘书处主持进行项目评估,并由秘书处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评估表》,提交理事会审定。

项目完成后,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    项目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报告
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完成后,合作伙伴负责人应当编写《项目完成报告》并提交秘书处项目负责人,秘书处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清算

合作伙伴负责人应当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的同时,提交《项目清算报告》, 秘书处项目负责人审核后转交财务部审核,双方核对无误后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条  项目文件归档

(一)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都应当妥善保存和归档。

(二)需要归档的文件包括项目文件、财务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三)文件归档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项目文件在归档的同时应当建立《项目文件归档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为加强本基金会公信力建设,完善慈善组织信息的透明度,科学规范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依照自身透明公开的工作需要,通过相关媒体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开的本基金会相关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

第二条:基金会应遵循以下信息公开原则:

(一) 真实性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

(二) 准确性原则:对信息资料内所述内容和数据保证准确,无偏差。

(三) 完整性原则:所公开信息完整,无重大遗漏。

(四) 及时性原则:所公开信息按规定,及时上传各类媒体予以公布。

(五) 便捷性原则:公开的方式要保障捐赠人,公众以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快捷的查阅并获取。

(六)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三条:基金会信息公开应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情况:基金会主旨、章程、理事会成员、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三)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项目信息公开应采用多种方式实施。充分运用本会年报、官方网站、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项目报告等,并在条件允许的基础上通过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对外公开。

第五条:对于上述公开信息范围中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第六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会应核实信息真伪,对公众要求回应的内容予以公开说明。

第六条:建立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设专人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试行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安全,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基金会秘书处应对印章使用情况予以登记。

第六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七条涉及资金运作、协议签署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按资金和协议流程完成签字。

第八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九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基金会现有印章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基金会现有印章三枚,分别为“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公章一枚,“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

第十一条“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

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处保管。

第十二条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七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封存。

第十八条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9月1日第四次理事会议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无偿为文化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重大文化活动;

(二)公益文化活动;

(三)中外文化交流活动;

(四)与文化事业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

(一)翻译;

(二)文秘、档案;

(三)法律服务;

(四)财务管理;

(五)项目设计;

(六)礼仪接待;

(七)后勤保障;

(八)其他。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会志愿者的形象;

(四)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本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本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十条 申请者经本会秘书处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即为本会注册志愿者。

第十一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志愿者管理部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五条 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六条 本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本会作为公益性文化活动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作出实习鉴定;

(三)特别优秀的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可成为本会常设文化活动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志愿者若申请本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日第四次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会档案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本会档案资料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秘书处应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本会档案资料分为文书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须按年度分别立卷、分类成册。

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应按照本办法立卷归档。

第四条  公文承办要保证文件的系统完整,办理完毕后或年度终了交文书人员归档。

会计年终了形成的会议档案,由会议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

第五条  本会档案和证书应指定专人管理,严防毁损、遗失,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章 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六条  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印发、本会制发或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七条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1、收、发文件;

2、会议文件、纪要、记录、领导讲话材料;

3、决定、规定、制度、办法、通报等;

4、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材料;

5、预决算、统计报表;

6、合同、协议书;

7、任免、聘任、奖励、处分材料;

8、重要来信、来访材料;

9、大事记;

10、重要电报、电话记录。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具体归档范围是: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章 档案的立卷要求

第十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注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会计凭证按会计凭证编号、月份先后次序分装成册;会计账簿按年度成本;财务报告及其他档案按年度归类成册。

第十二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顺序,依次编写页号。单面书写的文件页号编写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页号编写在右下角,背面页号编写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页号一律编写在右下角。

第十三条  按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文件目录,填写的字迹要清楚,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第十四条  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姓名和日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第十五条  案卷封面,填上本册内容所属时间、第几册数、共多少页数、保管期限和案卷号等。案卷封面应逐项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六条  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必须修复,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原件一并立卷,传真件应保存其复印件。装订应采用线绳左侧穿孔装订法,做到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移交、销毁

第十七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中永久档案的保管时间为50年以上;长期档案的保管时间为15年;短期档案时间为5年。

凡记叙和反映本会主要工作和活动的内容,需要长远利用和查考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有利用、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长期;

凡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需要查考和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短期。

第十八条  档案保管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档案实体的秩序状态,使档案在存放和使用中始终有序;保护档案实体的理化状态,使其在存放和使用中不受或少受人为的或自然因素的损害,并延长其物质形体的自然寿命。

应经常保持档案的卫生、整洁、做好防尘、防潮、防虫、防丢失等安全和保密工作,做到收实相符。

第十九条  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

如有特殊需要,会计文书档案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摘抄、复印档案须由本会档案管理人员陪同。

查阅、摘抄、复印人员应当做到:

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2、不得擅自向他人传播档案内容;

3、不得翻阅、摘抄、复印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

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档案移交、销毁必须填写《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档案移交清册》。

认真履行移交、销毁手续。移交、销毁档案由理事长审批,秘书长监交、监销。

第五章 证书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证书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秘书处专管人员稳妥保管,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二条  若要对外使用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日第四次理事会决议通过)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益,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分类及编号

第一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五类:

1.电子设备(DZ)

2.办公家具(BG)

3.运输设备(YS)

4.房屋建筑物(FW)

5.其它(QT)

第二条  固定资产编号。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统一编号,固定资产编码采用3段8位2-2-4编码,前2位英文,后6位数字。前2位英文代表固定资产分类,后2位数字代表部门核算编号,最后4位数字为该部门固定资产序列号。最后4位序列号保持连续。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计划进行。预算内的购置由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预算外因工作需要申请购置的固定资产需报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固定资产的购置需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批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请购由请购部门填写请购单,经理事长审核批准后,交采购部门实施采购。

第五条  请购单上应详细填写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等信息,作为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六条  请购的固定资产运至基金会,或者基金会指定的地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由检验人员在固定资产卡片上批注和签章。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张,财务部门和基金会秘书处各执一份。由财务部在卡片上填注该项固定资产编号,制作固定资产标签。

第七条  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参照第六条规定。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秘书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并建立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各部门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秘书处和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九条  管理人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并与财务部门核对资料,盘点中如发现有数量差异,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预计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及折旧率如下:

类    别 净残值率(%) 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电子设备 10 5 18.00
办公家具 10 5 18.00
运输设备 10 5 18.00
房屋建筑物 10 20 4.5
其他 10 5 18.00

五、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十二条  各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入调出部门领导签字后,秘书处及财务部应及时更正备案资料,保证账、卡、物一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时,由秘书处会同财务部门查明原因,做出鉴定,写明处理意见,报理事长批准后,做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售时,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报理事长审批,财务部门做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如发生外借、出租或赠与的情况,必须由秘书处请示理事长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财务部门备案或核销。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会计核算制度 (2011年9月1日第四次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及本基金会管理的各类项目(计划)、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本基金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基金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货币、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本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如捐赠人、理事会、监事会)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人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本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四条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货币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设置货币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货币和存款时,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货币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十九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货币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货币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货币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货币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本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基金会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条 应收款项是指本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一条 预付账款是指本基金会预付给商品供应人或者服务提供人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存货是指本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基金会的管理权限报批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待摊费用是指本基金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一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货币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货币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如果基金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基金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货币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货币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六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货币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基金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货币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二十八条 期末,本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货币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三)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四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本基金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可能使流入本基金会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加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三十九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本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十年。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 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六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本基金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人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本基金会通常只是从委托人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本基金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基金会。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四十八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本基金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基金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九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本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本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本基金会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本基金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 预收账款是指本基金会向服务和商品购买人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本基金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本基金会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五十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一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本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本基金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五十二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三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本基金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本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本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本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基金会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五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 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六条 收入是指本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会员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本基金会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本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本基金会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如果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人;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基金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成本提供的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基金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换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本基金会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换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本基金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本基金会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本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五十九条 期末,本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费 用

 

第六十条 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基金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基金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董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本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期末,本基金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的书面报告。

第六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

本基金会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是,它仍应保证包括了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货币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本基金会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本基金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第六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本基金会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本基金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六十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人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本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本基金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本基金会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本基金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七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理事长、秘书长、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