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安全,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基金会秘书处应对印章使用情况予以登记。

第六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七条涉及资金运作、协议签署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按资金和协议流程完成签字。

第八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九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基金会现有印章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基金会现有印章三枚,分别为“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公章一枚,“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

第十一条“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

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处保管。

第十二条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七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封存。

第十八条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