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为加强本基金会公信力建设,完善慈善组织信息的透明度,科学规范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依照自身透明公开的工作需要,通过相关媒体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开的本基金会相关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
第二条:基金会应遵循以下信息公开原则:
(一) 真实性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
(二) 准确性原则:对信息资料内所述内容和数据保证准确,无偏差。
(三) 完整性原则:所公开信息完整,无重大遗漏。
(四) 及时性原则:所公开信息按规定,及时上传各类媒体予以公布。
(五) 便捷性原则:公开的方式要保障捐赠人,公众以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快捷的查阅并获取。
(六)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三条:基金会信息公开应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情况:基金会主旨、章程、理事会成员、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三)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项目信息公开应采用多种方式实施。充分运用本会年报、官方网站、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项目报告等,并在条件允许的基础上通过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对外公开。
第五条:对于上述公开信息范围中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第六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会应核实信息真伪,对公众要求回应的内容予以公开说明。
第六条:建立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设专人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试行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