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投资资产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日第四次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资产,是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投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理事和秘书处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七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品种划分为四类,一是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二是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和型基金、夹层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三是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四是禁止产品,主要包括期货和期权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本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第八条规定的常规产品、公益产品和股权投资,其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投资于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投资品种;

(五)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所有投资项目均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