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日第四次理事会决议通过)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益,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分类及编号
第一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五类:
1.电子设备(DZ)
2.办公家具(BG)
3.运输设备(YS)
4.房屋建筑物(FW)
5.其它(QT)
第二条 固定资产编号。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统一编号,固定资产编码采用3段8位2-2-4编码,前2位英文,后6位数字。前2位英文代表固定资产分类,后2位数字代表部门核算编号,最后4位数字为该部门固定资产序列号。最后4位序列号保持连续。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计划进行。预算内的购置由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预算外因工作需要申请购置的固定资产需报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固定资产的购置需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批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请购由请购部门填写请购单,经理事长审核批准后,交采购部门实施采购。
第五条 请购单上应详细填写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等信息,作为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六条 请购的固定资产运至基金会,或者基金会指定的地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由检验人员在固定资产卡片上批注和签章。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张,财务部门和基金会秘书处各执一份。由财务部在卡片上填注该项固定资产编号,制作固定资产标签。
第七条 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参照第六条规定。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秘书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并建立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各部门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秘书处和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九条 管理人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并与财务部门核对资料,盘点中如发现有数量差异,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预计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及折旧率如下:
类 别 | 净残值率(%) | 使用年限 | 年折旧率(%) |
电子设备 | 10 | 5 | 18.00 |
办公家具 | 10 | 5 | 18.00 |
运输设备 | 10 | 5 | 18.00 |
房屋建筑物 | 10 | 20 | 4.5 |
其他 | 10 | 5 | 18.00 |
五、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十二条 各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入调出部门领导签字后,秘书处及财务部应及时更正备案资料,保证账、卡、物一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时,由秘书处会同财务部门查明原因,做出鉴定,写明处理意见,报理事长批准后,做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售时,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报理事长审批,财务部门做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如发生外借、出租或赠与的情况,必须由秘书处请示理事长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财务部门备案或核销。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