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9月1日第四次理事会议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无偿为文化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重大文化活动;

(二)公益文化活动;

(三)中外文化交流活动;

(四)与文化事业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

(一)翻译;

(二)文秘、档案;

(三)法律服务;

(四)财务管理;

(五)项目设计;

(六)礼仪接待;

(七)后勤保障;

(八)其他。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会志愿者的形象;

(四)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本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本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十条 申请者经本会秘书处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即为本会注册志愿者。

第十一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志愿者管理部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五条 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六条 本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本会作为公益性文化活动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作出实习鉴定;

(三)特别优秀的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可成为本会常设文化活动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志愿者若申请本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