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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介绍

名誉理事长:严彬

理事会成员:费晓暄、沈珠、郑刚、郑昭明、严丹骅、肖民、吴婷

秘书长:沈珠

副秘书长:费晓暄、吴婷

监事:卢战、张立刚

基金会简介

2011年,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正式成立,积极致力于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东西方文化的交流,支持教育科研事业,青少年艺术、体育人才培养等公益项目。成立五年来,打造了“当东方遇见西方”、“美丽中国”、“京剧大师百年纪念”和“丝路之旅‘一带一路’国际摄影展”等一系列独具特色的文化品牌。

搭建东西文化之桥。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华彬文化基金会携手当代艺术大师与国际一流艺术团体,为世界呈献了百余场高规格、高品质的文化活动,并获得了海内外公众的一致认可。绽放公益教育之花。支持教育科研事业,培养世界未来领导力。华彬文化基金会高度关注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先后成立了艺术、体育、文化类教育基金。投身教育公益,帮助弱势儿童。同时,基金会与世界顶级学府与教育机构建立合作,以前沿科技引领创新发展。传承民族医药之魂。

华彬文化基金会于2016年开展了民族医药文化工程,以文化作为撬动产业发展的杠杆,促进绿色健康产业研究和经济实体发展,践行并推广健康中国发展理念。近年来,华彬文化基金会与洛克菲勒基金会、卡特中心等国际知名的公益团体组织合作,跨越国界和种族,将爱与慈善传递给更多的人。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
  •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 本基金会的宗旨: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弘扬、保护、传承;体育教育、青少年培养
  •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来源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文化局
  •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写字楼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保护、传承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保护、传承

(三)  青少年体育文化                 

(四)  其他文化公益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 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宗旨,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文化、体育事业成长发展,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较高的公共责任意识,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推动、支持本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能力。

  •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拥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本基金会设监事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文化遗产弘扬、保护、传承;

(二)体育教育;

(三)社会公益捐赠。

  •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募集捐款达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二)为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本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或确认的其他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指定的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二)指定的非营利性博物馆;

(三)指定的非营利性体育教育机构;

(四)指定的非营利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3日基金会<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11年9月1日第四次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资助的各种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项目的管理和运作,确保更好的实现本基金会的宗旨。

第四条  本基金会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准备、项目立项、资金申请与拨付、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完成五个阶段。

 

第二章    项目准备

 

第五条 制定战略规划

(一)为保证基金会发展的前瞻性和延续性,基金会应当制定战略规划。

(二)基金会的章程和宗旨是制定战略规划的基本依据。

(三)在每个战略周期结束前,由秘书处负责起草下一个战略周期的战略规划,并由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战略规划对年度项目计划起指导作用。

第六条  制定年度项目计划

(一)为充分保证基金会战略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的一致性,同时充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发展和变化,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年度项目计划。

年度项目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并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和发展。如果在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完成之后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要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调整。

(二)年度项目计划的制定与调整由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  发出项目邀约

(一)为保证年度项目计划的实现,基金会应当在项目计划确定后进行项目邀约,使合作伙伴了解基金会的项目情况,并为申请项目做准备。

(二)项目邀约的对象是原有合作伙伴、项目规划所显示的预期合作伙伴及其他一切潜在合作伙伴。

(三)项目邀约通过网站发布、电子邮件、文件信函和电话沟通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由项目意向合作伙伴提出项目建议。

第九条  由秘书处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和筛选,与潜在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协商,并辅导潜在合作伙伴对项目建议进行调整。

第十条  将经过筛选后的项目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审核批准项目立项并确定最终合作伙伴。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基金会应当与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二条  拨款申请

(一)由合作伙伴按照协议约定向秘书处提交拨款申请。

(二)拨款申请由秘书长、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付款申请

拨款申请书获得批准后,应当由秘书处项目负责人填写《资金使用明细表》和《资金审批单》,交秘书长、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款项拨付

(一)财务部收到批准后的《资金审批单》后,应当准备凭证,以签发支票或电汇方式拨付项目款。

(二)款项拨付后,财务部应当告知秘书处项目负责人,并由项目负责人通知合作伙伴;合作伙伴负责人应当在确认款项收到后,向秘书处项目负责人提交发票或者《赠款收据》,并由项目负责人交至财务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实施由项目合作伙伴进行,基金会秘书处项目负责人协调配合。

(二)本制度所指合作伙伴,是指根据协议开展项目的政府部门、研究机构、民间非营利组织或其他相关组织。

第十六条  项目监测

(一)合作伙伴与本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项目负责人应当共同对项目实施进行监测。

(二)基金会的项目监测职责

1、基金会理事会通过监测年度项目计划的执行状况对项目进行总体监测。

2、项目负责人通过对合作伙伴执行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了解具体项目的执行情况。

3、基金会员工将定期参与合作伙伴所执行项目,对具体项目进行监测。

(三)合作伙伴的项目监测职责

合作伙伴的项目监测是指合作伙伴负责对所执行的所有项目进行监测,并且合作伙伴的项目负责人在签署项目拨款申请之前,应首先向基金会负责项目人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与验收

由本基金会支持实施的所有项目都应该由秘书处主持进行项目评估,并由秘书处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评估表》,提交理事会审定。

项目完成后,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    项目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报告
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完成后,合作伙伴负责人应当编写《项目完成报告》并提交秘书处项目负责人,秘书处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清算

合作伙伴负责人应当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的同时,提交《项目清算报告》, 秘书处项目负责人审核后转交财务部审核,双方核对无误后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条  项目文件归档

(一)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都应当妥善保存和归档。

(二)需要归档的文件包括项目文件、财务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三)文件归档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项目文件在归档的同时应当建立《项目文件归档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为加强本基金会公信力建设,完善慈善组织信息的透明度,科学规范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依照自身透明公开的工作需要,通过相关媒体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开的本基金会相关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

第二条:基金会应遵循以下信息公开原则:

(一) 真实性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

(二) 准确性原则:对信息资料内所述内容和数据保证准确,无偏差。

(三) 完整性原则:所公开信息完整,无重大遗漏。

(四) 及时性原则:所公开信息按规定,及时上传各类媒体予以公布。

(五) 便捷性原则:公开的方式要保障捐赠人,公众以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快捷的查阅并获取。

(六)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三条:基金会信息公开应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情况:基金会主旨、章程、理事会成员、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三)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项目信息公开应采用多种方式实施。充分运用本会年报、官方网站、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项目报告等,并在条件允许的基础上通过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对外公开。

第五条:对于上述公开信息范围中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第六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会应核实信息真伪,对公众要求回应的内容予以公开说明。

第六条:建立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设专人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试行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安全,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基金会秘书处应对印章使用情况予以登记。

第六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七条涉及资金运作、协议签署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按资金和协议流程完成签字。

第八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九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基金会现有印章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基金会现有印章三枚,分别为“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公章一枚,“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

第十一条“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

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处保管。

第十二条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七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封存。

第十八条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9月1日第四次理事会议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无偿为文化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重大文化活动;

(二)公益文化活动;

(三)中外文化交流活动;

(四)与文化事业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

(一)翻译;

(二)文秘、档案;

(三)法律服务;

(四)财务管理;

(五)项目设计;

(六)礼仪接待;

(七)后勤保障;

(八)其他。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会志愿者的形象;

(四)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本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本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十条 申请者经本会秘书处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即为本会注册志愿者。

第十一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志愿者管理部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五条 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六条 本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本会作为公益性文化活动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作出实习鉴定;

(三)特别优秀的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可成为本会常设文化活动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志愿者若申请本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日第四次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会档案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本会档案资料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秘书处应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本会档案资料分为文书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须按年度分别立卷、分类成册。

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应按照本办法立卷归档。

第四条  公文承办要保证文件的系统完整,办理完毕后或年度终了交文书人员归档。

会计年终了形成的会议档案,由会议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

第五条  本会档案和证书应指定专人管理,严防毁损、遗失,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章 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六条  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印发、本会制发或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七条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1、收、发文件;

2、会议文件、纪要、记录、领导讲话材料;

3、决定、规定、制度、办法、通报等;

4、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材料;

5、预决算、统计报表;

6、合同、协议书;

7、任免、聘任、奖励、处分材料;

8、重要来信、来访材料;

9、大事记;

10、重要电报、电话记录。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具体归档范围是: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章 档案的立卷要求

第十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注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会计凭证按会计凭证编号、月份先后次序分装成册;会计账簿按年度成本;财务报告及其他档案按年度归类成册。

第十二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顺序,依次编写页号。单面书写的文件页号编写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页号编写在右下角,背面页号编写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页号一律编写在右下角。

第十三条  按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文件目录,填写的字迹要清楚,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第十四条  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姓名和日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第十五条  案卷封面,填上本册内容所属时间、第几册数、共多少页数、保管期限和案卷号等。案卷封面应逐项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六条  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必须修复,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原件一并立卷,传真件应保存其复印件。装订应采用线绳左侧穿孔装订法,做到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移交、销毁

第十七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中永久档案的保管时间为50年以上;长期档案的保管时间为15年;短期档案时间为5年。

凡记叙和反映本会主要工作和活动的内容,需要长远利用和查考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有利用、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长期;

凡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需要查考和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短期。

第十八条  档案保管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档案实体的秩序状态,使档案在存放和使用中始终有序;保护档案实体的理化状态,使其在存放和使用中不受或少受人为的或自然因素的损害,并延长其物质形体的自然寿命。

应经常保持档案的卫生、整洁、做好防尘、防潮、防虫、防丢失等安全和保密工作,做到收实相符。

第十九条  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

如有特殊需要,会计文书档案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摘抄、复印档案须由本会档案管理人员陪同。

查阅、摘抄、复印人员应当做到:

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2、不得擅自向他人传播档案内容;

3、不得翻阅、摘抄、复印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

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档案移交、销毁必须填写《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档案移交清册》。

认真履行移交、销毁手续。移交、销毁档案由理事长审批,秘书长监交、监销。

第五章 证书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证书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秘书处专管人员稳妥保管,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二条  若要对外使用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